裁判文书详情

张**、田**等与张**、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田**、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唐山**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田**于2015年1月5日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山**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17222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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