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钰*与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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