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国立申请执行樊**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6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