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丰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0.84万元,现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唐山**民法院(2015)唐*四字第2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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