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因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任会娟与李**合法夫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任会娟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4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