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自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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