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诉田振栓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申请执行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晋**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年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田*名下无财产执行,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宋*申请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事项的执行申请,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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