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彭**、彭*、梁**及梁**与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彭*、梁**及梁**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刘**现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期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15年9月22日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