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与中国人民财**市大港支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3457号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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