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诉韩*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功刑初字第76号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韩*给付40000元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韩*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宋**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0000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宋**发现被执行人韩*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2015)滨功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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