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2014)南*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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