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莫**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莫**、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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