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郝*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现被执行人在押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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