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郝*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现被执行人在押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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