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天津鼎**有限公司雇员受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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