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郭*、河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郭*、河北**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银行存款XXX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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