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张**、张**、张**、张**、张**、张**、张**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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