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诉河北中**有限公司工伤残赔偿纠纷一案中,仲裁调解书第二项双方当事人协商正在办理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藁城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藁劳人裁调字(2014)第0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彭*来彭欣梁艳博梁笑语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马**与连**、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诉田振栓一案执行裁定书
贾**与郭*、河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张**、中国人民**司桃城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程秀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止裁定书执行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