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6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姜**与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周**与程秀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止裁定书执行判决书
薛雪与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柴**与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蔓、张*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