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申请执行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7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姜**与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柴**与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蔓、张*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王**执行裁定书
滦县**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