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2.5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乐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唐*二字第62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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