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有山与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有山与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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