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甄**与任拥振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甄**诉任拥振等十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任拥振等十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民法院(2012)唐*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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