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王*、王亚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700号
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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