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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4日生一女儿段**。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另,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能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故女儿应归原告抚养。诉讼请求为: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3月23日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7月4日生女儿段某甲,现在原告身边生活。婚后至2012年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搬出另行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原被告户口簿及女儿段*甲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双方具有一定了解,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自2014年3月双方分居生活,但不能据此就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亦未满两年,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加强沟通,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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