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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东港**管理处供用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因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丹民三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孔*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孔*并没有在供水期间使用供水。一、二审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收水利费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东港*管理处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孔繁学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提、引、供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均应按水利工程供水计量收费。3、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供水范围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在供水期间引水和提取水库或控制工程补给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500米计算)。”涉案地块位于东港*管理处供水渠道的500米范围之内,符合该实施办法中按水利工程供水计量收费的范围,孔*虽称其并没有在供水期间使用供水,但依据该实施办法及农业生产特征,不能否认其种植作物时使用了东港*管理处补给的地下水。孔*的再审请求均缺乏依据。

综上,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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