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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