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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责任公司与刘*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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