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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限公司与东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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