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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