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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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