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溪镇苏院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苏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苏溪分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苏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浙江*司苏溪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