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义乌**苏溪分公司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苏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溪镇苏院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苏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苏溪分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苏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浙江*司苏溪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