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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逢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还作出(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和(2014)穗从法少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7058.5元和2209.9元。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颜逢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逢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59268.4元已履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颜逢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颜逢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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