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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巫某某驾驶粤QVA008号小轿车沿325国道由阳西往阳江方向行驶,于21时22分行至325线248KM+400M处,碰撞到同向前面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造成两车损坏和邓某某、黄某某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巫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巫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和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能得到谅解。综上,应对巫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巫某某驾驶粤QVA008号小轿车沿325国道由阳西往阳江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22分行至325线248KM+400M处,碰撞到同向前面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造成两车损坏和邓某某、黄某某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巫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认定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巫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后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巫某某传唤到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

另查明,肇事车辆粤QVA008号小轿车车主是赖**,该车在永安财产**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100万元。2014年10月16日,车主赖**、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55.5万元给邓**(邓某某家属)、赔偿54.5万元给刘*甲(黄某某家属)。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巫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22.3万元(含垫付的殡葬费4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22.5万元(含垫付的殡葬费4万元),该款项已支付清,两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调解协议、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邓某甲、洪某某、黄*乙的证言,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巫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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