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令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令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另据生效判决认定该犯采取暴力方式强迫多人多次卖淫,且系主犯。在本次减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主动执行财产刑,但鉴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胡**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