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对唐**的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州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金朋犯盗窃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于2015年2月3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