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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犯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板**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107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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