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4)张*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减刑以来,又受到表扬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余刑(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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