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5)文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双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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