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铁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