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5)文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和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1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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