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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