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8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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