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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走私武器、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3)思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及同案被告人刘**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其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三年九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故该犯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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