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3)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霸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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