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6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