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