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4)徐*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徐**及同案被告人白**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