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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1000元。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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