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述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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