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白**(另案处理)为骗取群众存款,多次要求李*(另案处理)为其印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后李*找到被告人张*为其印刷。张*在其经营的印刷厂使用47型号的黑白印刷私自印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2000余份,并收取了李*1000元印刷费。后白**等人使用该存单骗取了吴*、刘*等120余户群众存款,造成群众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前,白**销毁部分农信社储蓄存单,剩余236份存单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未经批准非法印制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辩称我只印了2000份,收了1000元印刷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白**(另案处理)为骗取永年县群众存款,多次要求李*(另案处理)为其印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后李*找到被告人张*为其印刷。被告人张*在其经营的印刷厂私自印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2000份,并收取了李*1000元印刷费。案发前,白**销毁部分农信社储蓄存单,剩余236份存单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系伪造。经本院委托,衡水**法局对被告人张*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张*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系假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系假存单)复印件。

2、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上的印章印文及存单是伪造的。

3、被害人刘*陈述,2013年3月2日我到郭*的信用社代办站存了14000元现金,定期三个月。郭*的让我两三天后拿收条换存单,过了两天郭*的给我换了一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定期储蓄存单。2013年5月份我听村里人说郭*的代办站出现假存单,我拿存单找郭*的,郭*的看了一下存单说是假的,我就来报案了。

4、被害人吴*陈述,2013年2月16日,我将10000元现金给了郭*的,郭*的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并说等永年县曲陌信用社存单开出来后,就把收据给我换了,过了三天郭*的给了我一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最近听说郭*的处的存单都是假的信用社存单,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5、同案人白**的供述,在2012年8月份,因为我和朱**拿群众的存款资金链断了,朱**就让我去邯郸找他朋友做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他的朋友说没有做永年县信用社假存单的纸张。后来听说永年县讲武乡董庄村的侯电领说,他妹妹侯**在北京市开纸张门市,我就问了侯**的电话号码,她给我拿了点纸张,我拿给邯郸办假证的人看,办假证的说这纸不能用,再说也没有永年县信用社的技术。我就又找朱**,朱**让我再想想办法,我就又联系侯**,她给了我李*的电话号码,让我找李*,李*让我给他图样,我就在A4纸上画了个永年县信用社存单上的标志手样,通过高客给李*送过去了,过了几天,李*把手样送过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李*打电话问能不能印刷更详细信用社存款单,李*说能印刷。我就把我本人的真永年县信用社存单通过高客给李*送了过去,李*收到后打电话说印信用社存单要去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备案,必须加钱,经过协商,我给李*224000元,李*给我2000张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之后我给储户开假存单。

6、同案人李*2013年9月11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2年印的永年县信用社存单手样是我自己印的。2013年3月份,白**要印永年县信用社存单,我就设计永年县信用社存单,设计好后我就让张**印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正面,让张所(系刘**,刘*父亲)儿子印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背面和正面的防伪手样,张**和张所儿子配合共印了2000张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印好后,我给了张**1000元好处费,给张所儿子1000元。

其于2014年7月26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张所儿子刘*给我印了2000张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刘*印的是永年县信用社存单丝网印防伪标识,丝网印好后我就把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给了白**。我给了刘*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

其于2015年1月20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过完春节之后,我给刘*打电话,说有点活看你能不能给印,刘*看完之后说能印,他问我要印多少大张,我说需要印300多大张,他说没有问题,需要印刷费300元。我就将我带的印假存单的墨、纸和胶片给刘*留下,第二天我过去拿成品,除去浪费的纸张还剩下差不多300张,每张上面可以印6张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刘*共印了不到2000张假永年县信用社存单。

7、同案犯刘*供述,在2012年底或2013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印点丝网印,当天李*过来,他给我拿出一个带网点的片子底板,我看了看对他说我印不了这个,因为底板带网点印出来虚虚实实的看不清楚,我印出来的都是实的,他说没事你试试,我印了一张后,告诉他印出的东西模模糊糊看不清,他说没事这样就行,我仔细看了看,我发现单子最上面是银行用的单子,我就问他印银行单子干什么,他说是景县的活,他朋友在银行上班,需要这种单子,他没有多说,我也没有多问。我又问他印什么颜色的,他说你别管了,我这里有墨,然后他指着带过来的一打A3纸问我全部印出来需要多少钱,我看了看,差不多60张,我说需要200元,他说可以,然后他说他有点事就走了。我就给他印,每张A3纸可以印6张单子,总共印了不超过360张银行单子,过了两天李*过来把印的单子拿走了,并给了我200多元。我给李*只印了一次银行单子,没有得到河北省信用联合社的委托书和授权书。我经营的丝网印门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文化局印刷许可证,也没有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件。

8、证人牛*证言,证明刘*印刷场地是其与李*、刘**(系刘*父亲)一块租赁的。

9、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与刘**一起租赁牛某的房子。

10、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永年县**份有限公司证明。

11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3月份,李*找到我,他说他想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李*还带了一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和500张8K纸,印刷定期储蓄存单底板,我问李*干什么用,李*说他跑了个业务,要求做个样板,用于银行新员工练习用的存单。我让他必须给我委托印刷证,李*说到客户那儿太远,他看样品的时候给我带过来。过了四五天,我把2000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存单给了李*,李*给了我1000元印刷费,但李*没有给我任何委托或授权印刷书。

另有,衡水市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张*适用非监禁刑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擅自印刷伪造银行存单,数额达到十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印刷假存单2000余份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擅自印刷银行存单,但同案人李*供述被告人张*印刷了2000份,张*本人供述也是2000份,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确定被告人张*印刷假存单2000份。被告人张*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