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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郭*以贷款购车为名与河北长**限公司签订重型牵引车贷款购车协议,贷出人民币207300元。后郭*陆续偿还人民币80000元,将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经河北长**限公司多次催要,郭*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还款责任。被告人郭*于2015年1月5日被抓获,其家人在2015年1月23日将人民币140000元归还河北长**限公司,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郭*与河北长**限公司签订了重型牵引车贷款购车协议,以贷款购车为名从长通汽车**公司贷出207300元的购车款。后郭*并未将贷款用于购车,在陆续偿还了长通汽车**公司80000元贷款后,将剩余购车款127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郭*于2015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郭*及其家属归还长通**限公司140000元,得到长通**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郭*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他与河北长**限公司签订贷款购买重型挂车协议,从长通汽车**公司贷出207300元购买大货车使用。由于手头紧,他就想把一部分资金周转,还想再买辆斯巴鲁轿车。他怕长**司给他要钱就暂时没买斯巴鲁轿车,后来长**司没给他打电话,他还了长**司80000元后买了一辆斯巴鲁轿车,没有用这些钱购买挂车。后他将斯巴鲁轿车抵押给了担保公司,钱用于还赌债。

2、证人蒋*证言证实,他是河北长**限公司的法务,他们公司主要是向购买大型货车的司机提供贷款和一些后续服务,所购买的车辆必须要在长通汽车**公司落户。2014年7月17日郭*以买重型半挂车的名义与河北长**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扣除各项费用后他们向郭*打款207300元。到十月郭*不向长通汽车**公司还款,他们联系郭*后得知郭*并未购买半挂车,而是将购车款用于别的用途了。

3、证人刘*证言证实,她是邯郸市**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底郭*想要贷款购买一辆斯巴鲁牌轿车需要从他们公司贷款。9月5日他和郭*一起去庞大汽贸的斯巴鲁4S店购买了斯巴鲁轿车,当时郭*付了118000元,他们公司付了146800元。后因郭*没钱交附加税未上牌照,银行终止了贷款合同,他们公司和郭*协商后由郭*将这辆斯巴鲁轿车转让给他们公司,他们公司退给郭*110000元车款。

4、证人陈*证言证实,他是庞大斯巴鲁4S店的销售顾问。2014年7月底郭*到他店中交了5000元定金,想要贷款购买斯巴鲁轿车,后因手续不齐贷款没有批下来。9月5日从他店中付全款购买了一辆白色的斯巴鲁轿车。当时郭*和一个女的一起过来,是那个女的刷卡。

5、郭*与河北长**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及该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郭*转账207300元的凭证。

6、河北长**限公司出具的郭*还款明细证实,郭*于2014年9月12日、11月6日及12月5日分三次累计偿还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0000元,案发后于2015年1月23日还款140000元。

7、河北长**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以及收条证实,2015年1月23日收到郭*退还的贷款共计140000元整。郭*已全部还清所有贷款,河北长**限公司对郭*的行为表示谅解。

8、被告人郭*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河北长**限公司购车款127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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