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永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邯郸市**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助业瑞**司,法人代表卢**,在逃)以向企业提供借款为名,由借款人提供空白合同、签章及指定存款的银行卡和U盾,借款人、担保公司及个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并由业务员向群众宣传,让群众投资,并承诺1.1%—2%不等的利息回报。2013年8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在担任助业瑞**司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共吸收赵**、许*、齐**等22户群众存款33笔,共计461万元,李**获得提成19897.24元。所吸收款项被李某丁、刘**、张**、李**等13名借款人用于公司经营,因资金断裂无法给群众兑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邯郸市助业**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以投资入股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收永年县周边群众资金,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一、不能将融资担保说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起诉书指控自己以投资入股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收永年县周边群众资金不属实,自己并未对别人说过投资入股,且自己在邯郸市助业**永年县办事处只是业务员,是一个打工者,不是代办员;三、自己没有向任何人开存款凭证,也没有支付利息,自己只做了中小企业融资项目说明,并没有扩大事实,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一、李**受雇于邯郸市助业**永年县办事处,李**看到该公司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因此李**认为该公司是一家合法机构,所从事的工作都符合国家政策,被告人李**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二、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只是一个普通的业务员,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三、被告人李**没有前科,且已将所得到的提成全部退还到公安机关,具有主动退赃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邯郸市**担保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借款为名,由借款人提供空白合同、签章及指定存款的银行卡和U盾,借款人、担保公司及个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让群众投资。以承诺1.1%—2%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由邯郸市**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变相非法吸收资金。

2013年8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在担任邯郸市助**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发放传单或向群众介绍邯郸市**担保公司相关业务,并许诺高息回报、无风险,如果借款者还不上借款,邯郸市**担保公司代还,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非法吸收李*甲、陈**、张**、张**、王**、郝**、李*乙、张**、范*、齐**、赵**、许*、齐**、李*丙、马*、侯*、翟*、赵**、刘**、刘**、孟*、王**等22户群众存款33笔,共计461万元,李**非法获取提成19897.24元。所吸收存款被李*戊、张**、郝**、刘**、张**、武*、王**、周*、刘**、李*丁、朱*、李**、许**等借用。后因资金断裂无法给群众兑付,截止案发时造成461万元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李**将19897.24元提成退至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邯郸市**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意见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邯郸市**担保公司合同书,联合理财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借款担保合同,收据,邯郸市**担保公司关于“致理财客户书”第七条的更正说明,致理财客户书。

3、河北中**鉴定中心2015年1月8日鉴定报告,载明邯郸市**担保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吸收存款余额为517590880元,截止鉴定时尚未偿还本金的吸收存款余额为517590880元。其中永年办事处吸收存款74人34550000元等内容。

4、证人李*甲证言,我和李**是同学,2014年4月份,李**在街上遇到我,李**跟我说他在邯郸市**担保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并给了我一张他们的宣传单,告诉我说,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公司,投资有保障,利息高,投资10000元,一年给利息1800元,是按15%给好处费,投资无风险。后来我跟李**说我投资200000元,李**跟我说正好公司有个很好的项目,是武安市做地下钢管的老板李*戊需要资金,让我把钱投资给李*戊,当时我同意了,我和李**来到中国**支行,将钱按李**的要求转给了李*戊。随后李**给我办手续,当时李**把手续都填好了,我只管在合同书和其它手续上签字。后来听说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失联,我就到邯郸市**有限公司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跑了,总经理刘**也找不到了。

5、证人任某证言,我和李**是邻居。2014年4月份李**找到我丈夫陈**,说他在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办事处上班,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公司,投资有保障,投资10000元,一年给利息1800元,是按15%给好处费,我丈夫就拿着邯郸市**有限公司宣传单回家看。后来我丈夫陈**又去办事处,李**说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投资无风险。之后我丈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将100000元、200000元、1000000元投资到武亦文项目。2014年5月15日将100000投资到赵**项目。2014年5月26日将100000元投资到秦小寒项目。后来听说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失联,我就到邯郸市**有限公司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跑了,总经理刘**也找不到了。

6、证人韩某证言,我和李**是邻居。2014年7月份李**找到我,说他在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办事处上班,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公司,投资有保障,投资10000元每月给利息150元。是按15%给好处费,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投资利息按10000元每月给利息200元,按20%给好处费。我妻子张**当时就动心了,后来我妻子张**到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办事处找李**,李**说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无风险,不会受骗,并承诺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邯郸市**有限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之后我妻子张**通过邯郸市**有限公司担保,在2014年7月27日将120000元借给李**。后来听说邯郸市**有限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失联,我就到邯郸市**有限公司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跑了,总经理刘**也找不到了。

7、证人张**、王**、郝**、李**、张**、范*、齐**、赵**、许*、齐**、李**、马*、侯*、赵**、刘**、孟*、王*乙证言,证明自己与被告人李**是亲戚、朋友关系或邻居,自己是听被告人李**宣传的高息回报、无风险后才决定投资的,并证实各自的投资金额。

8、证人翟某证言,我不认识李**,2014年5月份李**通过熟人介绍来找我,说他在邯郸市**担保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市大担保公司,投资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邯郸市**有限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3到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李**多次找我,给我介绍,我感觉还行。于是通过邯郸市**有限公司永年办事处做担保将10万元转给周*,将10万元转给李**。李**把手续都填好了,我只管在合同书和其它手续上签字。2014年10月13日李**告诉我说公司法人代表卢**跑了,总经理刘**也找不到了,让我来永年县公安局报案。

9、证人刘*乙证言,我邻居介绍李**给我认识的。2014年7月份李**找到我,说他在邯郸市**担保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市大担保公司,投资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邯郸市**有限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3到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我感觉挺好,于是我通过邯郸市**有限公司永年办事处做担保,我和李**一起到中国**年支行将200000元转给刘**。李**把手续都填好了,我只管在合同书和其它手续上签字。2014年10月13日李**告诉我说公司法人代表卢**跑了,总经理刘**也找不到了,让我来永年县公安局报案。

10、证人李**、任*、韩*、张**、王**、郝**、李**、张**、范*、齐**、赵**、许*、齐**、李**、马*、侯*、翟*、刘**、赵**、刘**、孟*、王*乙证言,证明邯郸市助**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李**吸收公众存款461万元。

11、证人郝*乙证言,2014年6月份我公司因为需要经营资金,通过熟人介绍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业务员萧**取得了联系,向其咨询借款事宜。萧**称是以邯郸市**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借给我们使用,借款数额以我们公司规模和还款能力确定最终额度,并到我们公司进行了考察,当时去的有萧**和一个郭经理。我向其借款1000万元,但他们考察完后说只能借给我们7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3.5%计算,一切手续办完后,萧**和张**给我们百余份空白合同和空白收据,让我在上面签字,并让我办了一张储蓄卡交给他们,他们说是为了付息方便。我于2014年6月6日用我的名字在邯郸市中行开了一张储蓄卡,并办理了网**行和U盾,并把这些全部交给了张**,密码也给了他。过了几天,钱一直没有给我们转过来,我就去邯郸市**有限公司找他们,先找到萧**和郭经理,他们说公司现在没有钱,等过几天广平的钱到了以后就给我们,后来过了好几天还没有给钱,我就去找卢**,他说钱的事他做不了主,需要给刘**说,我又去找刘**,刘**态度很蛮横。2014年6月27日,郭经理向我要了账号并给我打了200万元,后来就再也没给我打过一分钱。一直到2014年9月29日丛**民法院给我送了一份账户冻结通知书,并冻结了我名下260万元存款,直到这时我才意识到这个邯郸市**有限公司可能有问题。我到银行查了一下我交给邯郸市**有限公司的那张用于支付利息的中行卡的流水,发现从2014年6月11日开始到2014年7月15日截止,有52笔共计1267万余元转到了这个账户上,期间给刘**转出15笔共计1243万余元,给卢**转出2笔共计23万余元。

12、证人朱*证言,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个人急需用钱,我通过邯郸市涉县的李**介绍认识邯郸市**有限公司的老板卢**和业务员张**,我向邯郸市**有限公司申请借款500万元。当时卢**说借款可以,必须提供我本人的空白银行卡及银行U盾、银行卡密码才能借出钱。卢**又让我在邯郸市**有限公司空白合同4份、20份收据上面签了自己本人的名字,2014年1月24日邯郸市**有限公司卢**往我农行卡上打了500万元。邯郸市**有限公司用我的中国工**台支行银行卡及空白合同和收据吸收了多少群众资金我不知道,这要问邯郸市**有限公司老板卢**。

13、证人张*丙证言,2014年4月初,邯郸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丁到我公司找到我说,可以通过他们担保公司进行融资用于我们企业。2014年4月份我公司因为需要经营资金购置设备,我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业务员张*丁取得了联系,并向其咨询借款1500万元事宜。张*丁称他们公司本身账上就有资金,但他们的资金都是按小额贷款的模式做的,一笔不能超过10万元。在2014年4月18日邯郸市**有限公司的郭*、业务员张*丁等人到了我们公司,我与助业瑞信签订了本金、利息、抵押和补充协议四份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和收据各150份,并且按助业瑞信的要求给了他们公司一张以赵**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及U盾和赵**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将密码也给了他们。我们当时约定向其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3.5%,以我公司的全部股权做为抵押,并在广**商局办理了股权抵押登记。一切手续办完后,邯郸市**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资金,直到2014年5月9日助业瑞**司的郭*打电话给我说准备先给我公司500万元,并要我提供账号,后我就将我公司出纳玉娜娜办理的农行卡卡号给了郭*,当天玉娜娜农行卡就打上了500万元。

14、证人张某丁证言,我是2013年7月中旬到邯郸市**有限公司工作的,卢**对我说让用款企业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及企业简介,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近3—6个月的财务表给我们公司,然后我们公司派人到企业进行考察,主要考察企业的进货渠道、销售渠道、企业营业额及税款等,回到公司后再向他汇报,他同意向企业借款后,再由我将我们公司已经打印好的企业贷款合同、委托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空白的担保合同、空白的收据送到贷款企业让企业负责人签字,并让企业提供银行卡和U盾。回来后我们将合同交给公司财务程*或胡*,将银行卡、U盾交给财务刘*。

15、证人李*丁证言,2013年2、3月份,一个名叫申**的人找到我,自称是邯郸市**有限公司的,他说他们公司很有实力,有钱,问我用不用钱。我说用,申**对我说能借给我1000万元,月利率为3.5%。之后申**让我签合同,我看是借款合同和同等价值的货款合同,我就签字了。没过几天,1000万元就打到我农行卡上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申**让我提供银行卡和U盾,并签了有100份左右的空白收据。

16、证人刘**、张**、李**、武*、周*、杨*、马**等人证言,证明邯郸市**担保公司让借款人签空白合同及收据的情况,借款人按照邯郸市**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借款人及借款人公司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连同密码一同交给邯郸市**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17、王*供述,2012年10月份邯郸市**有限公司任命我为邯郸市**有限公司永**事处主任,负责永**事处的全部业务。永**事处有五个业务员,分别是:焦**、李**、崔**、武**、李**。我在邯郸市**有限公司永**事处主要是负责为客户介绍业务咨询,我去寻找想去银行贷款的企业,寻找到贷款企业之后,我给公司上报,有时是公司找的贷款企业。公司叫永**事处五个业务员去街上或者群众家里向群众宣传担保业务,业务员给存款群众说有一个企业需要资金周转急需用钱,让群众将钱借给企业,然后邯郸市**有限公司做担保,群众吃取高额利息。

18、被告人李**供述,我2013年9月份在邯郸市**有限公司永年办事处上班,是邯郸市**有限公司永年办事处的一名业务员,我负责为客户介绍业务咨询,客户要先投资,把存款存到客户卡上,然后客户按照我们给客户找好的投资项目转款,我们和客户在永年县办事处签订邯郸市**有限公司合同书、邯郸市**有限公司关于“致理财客户书”第七条的更正说明书和还款计划书,签订合同后到邯郸市**有限公司总公司盖上邯郸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人代表卢**手章和总经理刘**手章后,最后客户拿着合同书就回去了。我告诉群众邯郸市**有限公司是邯郸市正规担保公司,投资资金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有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利息有保障,承诺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通过邯郸市**有限公司担保,直接打到投资项目的企业账号上面,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邯郸市**有限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经我手共有22户群众存款,共33笔,4610000元。

另有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邯郸市助业**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关于被告人李**提出其只是业务员,并非代办员的辩解,本院认为,业务员及代办员其本质并无区别。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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